日前,建德市森林病虫防治工作指挥部为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该市,该指挥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的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市场情况,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对调出调入该市的松木及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松木制品的检疫监管做了明确规定。通告称,凡调出该市的松木及其制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县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日向调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应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后,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及其制品;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寄等途径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松木及其制品,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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