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后的商务部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Legacy Classic Furniture, Inc.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原告Legacy Classic Furniture, Inc.公司对国际贸易法院就反倾销征税的范围认定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后商务部作出的裁定提出了异议。根据原告关于对行政机关提供的案件记录作出审查、质疑商务部最终的反倾销征税范围的认定的动议,国际贸易法院已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了部分发回重审的判决。在本案原告提起的第一次诉讼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商务部关于19 C.F.R. § 351.225(k)(1)中提出的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的认定,但发回商务部重审其关于19 C.F.R. § 351.225(k)(2)中提出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的认定。据此,国际贸易法院暂未就商务部关于Heritage Court Bench属于征税范围的认定作出判决,而是要求商务部重新考虑19 C.F.R. § 351.225(k)(2)中所列的每一个因素,并在其分析中考虑所有记录在案的证据。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述判决,于2012年3月26日发布了基于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终裁认定,肯定了其原始裁决中关于Heritage Court Bench属于征税范围的认定。
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2006),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对于范围认定的问题,根据19 U.S.C.§1516a(b)(1)(B)(i),国际贸易法院支持商务部的裁定、认定或结论,除非“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国际贸易法院“期望对一机构的裁决作出合理的分析或解释,以决定一项裁决的作出是否是任意的、变化无常的或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为:
(1)暂不对商务部关于原告的Heritage Court Bench属于征税范围的裁定作出认定;
(2)商务部关于19 C.F.R. § 351.225(k)(1)中罗列的因素并非该项范围认定的决定性因素的裁定需要重新加以考虑;
(3)将该案发回商务部,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意见在重新考虑19 C.F.R. § 351.225(k)(1)中的相关措辞后作出裁定;
(4)将该案发回商务部,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意见,在重新考虑19 C.F.R. § 351.225(k)(2)中罗列的每一个因素后作出裁定;
(5)基于发回重审后商务部作出的裁定结果必须于2012年11月15日(周四)前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
(6)原告可以就该发回重审后商务部作出的裁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述,但不应超过20页,并应在2012年12月13日(周四)前提交;
(7)被告可就原告的评述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应超过15页,并于2013年1月10日(周四)前提交。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共137家中国企业参加应诉。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终裁税率为0.79%(微量)~198.08%不等。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田丰)
本文关键字:美国 家具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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