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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木材与木制品应对其验名证身

      时间:2015-11-16 15:48:00  来源:中国木材网  点击:125723 次  字号【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陶以明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陶以明

    ——写在《商用木材与木制品标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之际

    今年7月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了国家标准《商用木材与木制品标识》(GB/T 31783-2015),并定于2015年11月2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木材与木制品身份证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木材与木制品市场秩序,增强木材与木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也为消费者在购买木材与木制品时如何对其验名证身,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提供了标准依据。

    以往,在我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市场上,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商品标识(标志)标准规定,生产和销售单位随意制作和使用产品标识(标志)现象十分严重,也给制假、售假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一些不法厂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故弄玄虚,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木质家具、木门、木地板等木制品上不按标准标注木材树种名称、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及有害物质含量等,常常以“红木家具”、“高强地板”、“生态地板”、“绿色环保门”等模糊标志误导蒙骗消费者。因产品标志不清,消费者不便于辨认、购买和使用,或者因盲目使用造成木材浪费或人身健康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木材与木制品商品标识(标志),防止木材与木制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制假、售假,整顿和规范木材市场秩序,维护木材与木制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木材浪费,保护环境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经商务部批准,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早在2004年就组织起草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SB/T 10383—2004),并由商务部批准于2004年8月4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行业标准实施以后,对规范木材与木制品标志行为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对木制品标志规范不够具体,在执行中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许多木制品生产、销售商对木材与木制品的商用标志还存在随意性,导致市场上商用木材与木制品标志不一。市场上仍有许多木材与木制品身份不明,对消费者选择货真价实的木材与木制品,以及对假冒伪劣木制品的追溯也带来一定困难。为在全国范围统一木材与木制品标识(标志),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于2007年向商务部申请了《商用木材与木制品标识》国家标准计划,并获得批准。之后,考虑木材与木制品标识(标志),特别是木制品标识(标志)涉涉及许多品种,中心对该标准的制定一直比较慎重。近几年,随着木材与木制品生产与流通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防腐木、木皮、工程木、木门、木地板、红木等木制品行业专业委员会的相继成立,也为本标准制定和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让木制品行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及会员企业、科研院所参与该标准的制定工作,更广泛吸纳木制品各专业委员会的意见,也便于标准实施和宣贯,经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与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沟通,决定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与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参与该标准的起草工作。经过负责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的积极努力,该标准的起草工作不仅得到了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的正确指导,也得到了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黑龙江三和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大自然地板(中国)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东莞中诚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陶以明、谢满华、王永林、马守华、胡林彬、沈金祥、刘元强、刘晓俊、周旭恩、江小成、佘学彬、刘硕真、郝丽华、党文杰、商俊博、谢春林、李佳峰、车畅、张少芳、聂剑锋、廖治雄、张燕霞、翟鹏、王金闯、田世彬、谭宏伟、吴粤生等许多木材与木制品行业的专家、企业负责人都亲自参与了该标准的起草工作。该标准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专家审定后,才报请商务部批准发布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装饰薄木(木皮)、指接材、层积材、集成材、重组木、防腐木材、炭化木、阻燃木材、红木与红木制品、木质门、木质窗、木地板、木家具、定型木模板等主要木材与木制品的标识内容、要求及表示方法。

    其中,对商用木材与木制品标识一般规定有:商用木材与木制品应用树种中文名标注树种名称。国产材树种名称按GB/T 16734规定执行,进口材树种名称按GB/T 18513、WB/T 1038规定执行,红木树种名称按GB/T 18107规定执行,无标准规定的树种名称应以拉丁名为准。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胶粘剂的商用木材与木制品应标注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涂料或经化学药剂处理过的商用木材与木制品应按相关标准标注有害物质限量。商用木材与木制品制造商及厂址应用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全称、详细地址,也可采用商品条码标注。进口商品应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已通过认证的商用木材与木制品,可在认证有效期内的该种商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对主要木制品的标识内容规定有: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和细木工板)标识应包括品名或产品标志、商标、规格、数量、树种、表面砂光、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含水率、等级及执行标准号、出厂日期和批号、制造商及厂址。可标注胶粘剂类型、授权经销商名称、认证标志等。

    指接材、层积材、集成材和重组木标识应包括品名或产品标志、商标、规格、数量、树种、含水率、等级及执行标准号、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出厂日期和批号、制造商及厂址。必要时,还可标注用途。

    装饰薄木(木皮)标识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树种及产地、含水率、等级及执行标准号。进口装饰薄木必须标注进口国家。必要时,还可标注商标、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出厂日期和批号、认证标志、耐光色牢度等级等。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树种、防腐剂种类(名称)、载药量、使用分类、执行标准号、生产年份、制造商及厂址、防腐处理后的干燥方法。

    炭化木及其制品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树种、使用分类、执行标准号、炭化温度、制造商及厂址。

    阻燃木材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树种、阻燃剂名称、使用分类、燃烧性能等级、执行标准号、制造商及厂址。

    红木标识应包括商用名称、树种及原产地、含水率、数量、执行标准。红木制品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商标、树种及原产地、规格、含水率、等级及执行标准号、制造商及厂址、出厂日期和批号。

    木质门标识应包括品名、商标、规格、产品类型、等级及执行标准号、制造商及厂址。全实木榫拼门和实木复合门还应标注面板树种名称。

    木质窗标识应包括品名、商标、规格、等级及执行标准号、性能级别、制造商及厂址。

    木地板标识应在产品的包装箱上完整表示品名、商标、规格、产品类型、树种名称及原产地、等级及执行标准号、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制造商及厂址,并应标注包装箱内放置规格地板的数量以及短板的规格与数量。

    木家具标识应完整包括品名、商标、等级及执行标准号、产品类型、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有害物质限量、板件用材、主要配件、辅料材质及油漆类型、产品规格、适用环境。应以全实木家具、实木贴面家具、板木结合家具和板式家具等标注产品类型。应标明主要五金配件的品牌及品质,进口五金产品可注明产地。应标明所用布料、玻璃等辅料的真实材质;实木家具还应标明油漆的类型,板式家具还应标明板件外覆材料的材质及胶粘剂的类型,进口辅料及油漆、胶粘剂等产品可注明产地,还应标明木家具的使用环境。

    定型木模板标识应包括构件名称、面板类型、规格、制造商及厂址、生产日期及质量验收标志。如将定型模板组拼成大模板,还应在组拼后的大模板中按设计要求标注模板编号。

    可见,该标准对各种木材与木制品标识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也非常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木材与木制品时向销售者提出咨询。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建议消费者今后在购买木材与木制品时,可按照该标准有关规定,要求消费者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所购木材与木制品标识内容,以便对自己所购木材与木制品验名证身,防止上当受骗。另外,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木材与木制品不够放心,也可送到具有国家资质的木材与木制品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也可向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企业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或消费者协会等单位进行咨询或投诉。

    在此,希望所有木材与木制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尤其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企业,应自觉执行该标准,规范自己生产或销售的木材与木制品标识,做到货真价实,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让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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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消费者 木材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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