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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时间: 2013-08-26 08:55 来源: 中国木材网 点击次数: 2655

    2013年7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调查终裁的相关诉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Baroque Timber Industries(Zhongshan)Co., Ltd.)等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硬木平价联盟(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等

    本案争议点:本案是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决的一起合并诉讼。本案原告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决的9个方面提出了质疑:(1)商务部基于非倾销销售适用有针对性倾销计算方法的决定;(2)商务部停止适用有针对性的倾销规则;(3)商务部在调查中运用了归零法;(4)嘉兴良友木业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复合木地板的单板产品的替代价值;(5)嘉兴良友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度纤维板的替代价值;(6)三林环球木业有限公司高密度纤维板的替代价值;(7)嘉兴良友木业有限公司胶合板的替代价值;(8)回扣和手续费的替代价值;以及(9)商务部拒绝了部分替代财务报表。对此,美国商务部自愿要求发回重审,以重新考虑良友公司的胶合板、三林公司的高密度纤维板的价值,以及其在分析有针对性倾销中适用的方法。对于终裁裁决的其他方面,美国商务部则表示应予以维持。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节、19 U.S.C. § 1516a(a)(2)(B)(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对商务部的终裁裁决作出审查之后,“应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19 U.S.C. § 1516a(b)(1)(B)(i))。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同意商务部的自愿发回重审请求,以使其能够重新考虑良友公司的胶合板和三林公司的高密度纤维板的价值,以及其在分析有针对性倾销中适用的方法。此外,国际贸易法院还将商务部关于良友公司的单板、高密度纤维板以及回扣和手续费价值的认定发回重审,要求商务部对这几项认定作出进一步解释或重新考虑,但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商务部拒绝部分替代财务报表的做法。

    根据规定,美国商务部应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提交重审后的重新裁决。本案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应在2013年10月15日前提交评论意见。本案原告、被告及被告介入方应在2013年10月29日之前提交相关答复。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5.20、44123105.40、44123105.60、44123125.10、44123125.20、44123140.40、44123140.50、44123140.60、44123140.70、44123151.25、44123151.35、44123151.55、44123151.65、44123131.75、44123160.00、44123191.00、44123205.20、44123205.40、44123205.60、44123225.10、44123225.20、44123231.25、44123231.35、44123231.55、44123231.65、44123231.75、44123231.85、44123256.00、44123910.00、44123930.00、44123940.11、44123940.12、44123940.19、44123940.31、44123940.32、44123940.39、44123940.51、44123940.52、44123940.59、44123940.61、44123940.62、44123940.69、44123950.10、44123950.30、44123950.50、44129410.30、44129410.50、44129431.05、44129431.11、44129431.21、44129431.31、44129431.41、44129431.60、44129431.71、44129441.00、44129451.00、44129460.00、44129470.00、44129480.00、44129490.00、44129495.00、44129906.00、44129910.20、44129910.30、44129910.40、44129931.10、44129931.20、44129931.30、44129931.40、44129931.50、44129931.60、44129931.70、44129941.00、44129951.00、44129957.10、44129960.00、4412997000、44129980.00、44129990.00、44129995.00、44187120.00、44187190.00、44187220.00和44187295.00。此外涉案产品还以以下海关编码进入美国境内:44091005.00、44091020.00、44092905.15、44092905.25、44092905.35、44092905.45、44092905.55、44092905.65、44092925.30、44092925.50、44092925.60、44187110.00、44187900.00、 44189046.05。2011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0~58.84%不等。


(责任编辑:黄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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