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订购的家具总金额为48000元,按《担保法》规定应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过9600元,而经营者收取20000元的定金明显违反了《担保法》,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丽水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将超出部分10400返还给消费者,经营者也认可,但表示由于消费者违约要没收消费者的违约金9600元。经了解,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是有客观因素造成的,并不能认定其有主观违约行为,另外考虑消费者年事已高,建议将有效定金部分9600元到经营者处选购家具。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1.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现金10000元;2.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购买家具抵扣;3.消费者选购的家具按原有订单折扣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