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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性青山保护条例

      时间:2012-08-28 08:25:00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点击:1367 次  字号【

        7月27日,辽宁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这是目前国内出台的首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这部关于青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针对青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对损毁山体恢复植被无法可依、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等许多亟待依法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在总结生态建设,特别是矿山生态恢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外以及发达国家青山保护的经验和成果,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研究制订并通过的。

        在中国立法驶入快车道的时下,这部青山保护条例并不具有明显的特殊地位,然而,对于中国林业青山保护工程绝对具有里程碑意义。

        填补空白 有效对接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辽宁省林地面积322.6万公顷,平均每公顷蓄积量54.18立方米,但目前矿山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开发和开采导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山体破坏十分严重,满目疮痍、青山不再、绿水断流在这里已不是危言耸听。除此之外,毁林开荒、超坡地种植、无序放牧、乱埋乱葬等破坏青山的行为仍屡禁不止。

        这些情况的发生,已不是简单的森林资源流失或转移,而是涉及了林区的公共安全,此时《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规定了辽宁省青山保护的权利义务,理清了青山保护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青山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

        《条例》紧密联系辽宁省实际,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互相统一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第八条中规定,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开发区,其中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

        这一规定,对不同地域实行不同的政策,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又凸显灵活性。

        《条例》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对青山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虽然《条例》在惩处违法犯罪问题上,还要借助《森林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保护法解释等,但重要的是,《条例》理顺了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形成了良好的对接。
      
        源头把关 防患未然

        《条例》的显著特点就是注意从源头上把握青山保护工作。《条例》从初定、修改、审核再到最后定稿,都围绕从源头上开展青山保护这一目标,进行了缜密的规划,避免青山保护工作后期发生问题。

        随着青山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加快,许多山林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等建筑物包围,甚至被大量非法开荒和采伐,青山资源开发利用与青山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待建立青山工程与土地规划等相协调的制度。

        另外,由于山林与铁路、公路、河道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互关系非常复杂,这些人为活动对山体和山体植被的破坏需要通过制定与法律对接的条例切实予以规范。

        因此,要加强青山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要和青山保护的规划相衔接。

        《条例》规定:“青山保护工作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施策,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这样就从源头上理顺了青山资源开发利用与青山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了因规划不协调产生隐患。

        明晰责权 各就各位

        《条例》通过合理确定青山保护活动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青山保护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详尽的保护措施。同时,确立省、市、县的三级保护体系,明确了分区保护、恢复治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各方的保护责任。

        青山保护必须在国家层面综合考量,协调各方利益。为此,《条例》规定:“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山保护工作,其所属的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青山保护具体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矿产勘探、开采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建设、交通、农业、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山保护的相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山保护工作。”

        必要的法律责任是青山保护和恢复治理顺利进行的保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合理利用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和扣押、查封设施、设备的规定;对矿权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作出了吊销探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将采矿权人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监管。

        这项内容虽给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带来压力,但通过完善法律,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得到了依法的严格保护。

        《条例》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为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木材网 责任编辑:黄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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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辽宁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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