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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木材走私专项行动案已抓获48名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3-09-02 08:35:00  来源:南方网  点击:1516 次  字号【

        据黄埔海关通报,近日黄埔海关联合地方公安等部门,成功开展代号为“利斧”的打击木材走私专项行动,一举打掉12个走私高档木材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查办走私案件20起,案值合计约31.6亿元。其中,查获涉嫌偷逃税走私木材案件18起;查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珍稀木材案件2起,涉案珍稀木材190余吨。

        关区热门商品调研现走私端倪

        高档木材一直是黄埔关区进口的重点商品,品种繁多、数量庞大、规格复杂,实际监管难度较大。统计显示,黄埔关区进口木种包括交趾黄檀、大果紫檀、微凹黄檀、柚木等,其中,具有大叶紫檀之称的卢氏黑黄檀、交趾黄檀等极高端红木,进口量在全国排名第一。高档木材进口到国内后主要用于制作高档红木类家具及出售红木原材,市场价格酸枝约为4万元/吨,花梨约为3万元/吨,边角及非优质木材视材质价格也在每吨1万至2万元不等。

        通过调研,该关发现关区内的某木材市场进口高档木材销售价格与进口报关价格相差悬殊,存在较高的偷税走私风险。同时,在市场上还发现了小叶紫檀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濒危木种也在出售。

        幕后走私团伙浮出水面

        2012年底,该关缉私部门发现谢某坚等国内货主为牟取巨额非法利润,向越南、印度等国家订购进口高档红木后,在东莞、广州、深圳、南京和上海等地走私进口小叶紫檀、交趾黄檀(大红酸枝)、花梨、卢氏黑黄檀(大叶紫檀)等高档红木,在国内销售牟利。其走私手法隐蔽且种类多样:有的通过低报价格或瞒报运保费走私;有的通过伪报品名、少报数量或实施夹藏走私,不法分子多将木材海运至香港,在境外换单、换柜,将珍稀濒危木种伪报为普通木材,或者在普通木材中夹藏小叶紫檀等珍稀木种走私进境。

        至2013年5月,该关掌握了谢某坚、何某通、陈某芳等9个犯罪团伙的走私证据,锁定了各团伙主要成员及其落脚点,摸清了涉案企业办公场所和仓库所在地。

        多部门多地同时实施抓捕

        摸清情况后,黄埔海关立即决定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打击木材走私专项行动,代号“利斧”。5月19日22时,该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调集279名缉私警察、20名地方公安民警等,混合组成了49个行动小组,奔向33个抓捕对象。

        5月20日凌晨4时许,活动在广州、东莞、深圳、中山的抓捕对象位置均被锁定。截至当日11时,共抓获嫌疑人30名,依法对61处涉案场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了一大批涉案高档木材和其他相关物证、单证。

        同时,指挥部于5月20日上午迅速组织200名海关关员和缉私警察开展了联合专项稽查行动,对黄埔关区的进口木材及相关木材进口、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共发现7家企业涉嫌瞒报海运费、伪报进口小叶紫檀及低报交趾黄檀等木材进口价格的相关证据,行动迅速扩案。

        高档木材走私,其社会危害性是多方面的: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扰乱市场价格体系,对合法正当经营者造成冲击等。“利斧”专项行动开展之后,黄埔关区高档木材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目前,“利斧”专项行动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规定

        据悉,涉案走私分子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除自由刑外,还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黄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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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字:木材走私 小叶紫檀 大叶紫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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